經入口稱重檢測為違法超限的貨運車輛,禁止駛入高速公路。對不聽勸阻或者擾亂檢測工作和收費秩序的,由交通運輸執(zhí)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依法處罰。
超限運輸車輛的認定標準,按照《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(guī)定》(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)執(zhí)行。以往貨車都是在高速公路出口處進行查驗超載超限,對超限車輛在出口處進行處罰。
對于需要運輸不可解體貨物的超限貨運車輛,貨運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《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》,按照指定時間、路線、速度行駛,未經許可,不得擅自駛入。
經稱重檢測確認為違法超限車輛的,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將依法對其進行勸返。對不聽勸阻、惡意堵塞、強行沖卡等擾亂檢測通行秩序及違法超限運輸行為,將依法嚴厲打擊,違法超限行為3次的,將被納入失信“黑名單”,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,嚴格落實“一超四罰”。
此外,從2020年1月1日起,高速公路客車、貨運車輛均實行ETC電子不停車收費,封閉式高速公路收費站出口統一按車(軸)型收費,取消現有計重收費模式。